推动地理信息共享并适时调整地理信息成果
文章发布于:2018-03-30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次
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从致公党中央获悉,
致公党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深化地理信息共享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提案》指出,“打破信息壁垒和‘孤岛’,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资源体系,
推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这既是《“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重点,也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所需。
结合中央精神和行业发展所需,建议当前应重点加快推进地理信息共享工作。”
《提案》指出,目前政府大数据80%以上与地理信息有关,
基于地理位置可以快速实现人口、法人、气象、交通、规划、国土等多源数据的整合共享,
既能为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等提供决策支撑,
又有利于培育新业态、营造新环境,激发新活力,形成新动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信息资源。
《提案》指出,目前各类专题地理信息仍然存在部门化、碎片化、分裂化等问题,
给产业转型提升、民生福祉改善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致公党中央在上述《提案》中还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以立法形式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安全开放。
建议尽快起草制定《国家地理信息共享促进条例》,一方面明确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和权利等,
推行地理信息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向社会的最大限度、高质量的开放;
另一方面强化地理信息共享安全管理,明确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和惩处机制,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二、加快构建地理信息共享统筹机制。
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各级政府对地理信息共享应用的领导责任,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协调解决地理信息共享应用的重点问题。成立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发改、财政、经信、审计等有关部门及各方面力量,
从源头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数据资源分类采集制度,有效减少、甚至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建设现象。
三、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政策标准。
适时调整地理信息成果的秘密等级和保密范围,实现“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
抓紧研究制定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保护制度,建立非公共财政投入完成的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经费补偿或信息补偿机制。
制定系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采用PPP和BOT等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鼓励企业、行业和事业单位开放数据。加快研制或修订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相关标准,
包括地理信息共享目录体系、地理信息共享接口标准等,为共建共享提供标准基础。
四、推广地理信息共享试点,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进一步推广“智慧时空信息云平台”试点等信息共享项目,
融合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的空间信息资源以及正在实施的国家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部署的数据共性应用支撑平台,
实现更多城市在人口、法人、规划、国土、交通、建设、水利和物联网等多源数据的整合共享,
实现时空信息一张图,构建统一的时空信息共享平台。围绕试点成果应用,
制定系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发展应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