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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的通知

文章发布于:2019-03-14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调”工作决策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保证“三调”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意义
  “三调”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数据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三调”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成果真实性,既是摸清我国自然资源基础家底、保障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践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刻理解保证“三调”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实事求是调查,全面查清自然资源现状;不背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调查,真实反映问题,决不故意隐藏、虚报、瞒报;客观正视和深入研究国土利用现状和当前管理间的矛盾和问题,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落实“三调”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三调办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全流程对标、高标准要求,多措并举推进本地区“三调”质量管理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一级抓一级、市县抓任务承担单位、任务承担单位抓作业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机制,层层把关、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责任有人担,质量管理有人抓,发现问题有人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三调办要及时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确保提交成果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调查主体责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三调办要提前介入,全面核查市县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并组织整改调查成果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全省调查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自然资源部将“三调”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将及时督促整改,直至约谈相关地方政府。
  (二)执行质量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每一阶段调查成果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个阶段的调查工作;调查成果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库。推行调查成果质量回溯机制,将质量保障责任落实到每个任务承担单位和每位作业人员。
  (三)强化过程质量管控。贯彻全过程质量控制理念,采用定向和随机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不定期组织到一线作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防止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突出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地方和任务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纠正和消除系统性、倾向性质量问题及隐患,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避免问题累积影响最终成果质量。
  三、规范管理“三调”任务承担单位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三调办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三调”任务承担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调查任务与核查任务相分离。各级三调办要加强工作任务调度分配,避免出现同一单位超出实际能力承担超量任务的情况。杜绝出现同一单位承担同一县级调查单元的调查任务和核查任务、或承担同一县级调查单元的省级核查和国家级核查任务的情况,保证县级调查、省级核查和国家级核查独立开展、相互制约。各任务承担单位出现任务重合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向相应三调办报告,由该三调办统筹协调,依法有序调整任务。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国三调办将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立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三调”国家级核查任务和数据库入库检查任务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任务范围等,公布电话、微信和电子邮箱等质量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全社会监督,多方掌握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并对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受理和处理,做到每件都有登记、有受理、有核实、有处理。省级核查及市县级调查、监理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相关情况,也要对外公布。各地既可以自行公布,也可以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平台上统一公布。
  (三)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各“三调”任务承担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既要知晓调查技术方法,也要明白法律法规的底线和红线,教育引导作业人员严守底线,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质量保障激励机制。各级三调办要跟踪了解任务承担单位的调查核查成果质量,调查成果验收后,要对任务承担单位的履约情况、调查成果质量等总结和评价,并报全国三调办统一对外发布。
  四、强化“三调”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三调办要认真排查“三调”弄虚作假的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健全完善追责移交移送机制,对篡改数据、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量级处罚”和“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依法依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处罚建议,及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一)严厉查处调查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刑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条款和规定,严厉查处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查数据真实性负责。发现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强令、授权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为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按规定向有权限的任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提出具体处分建议。
  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不执行“三调”总体方案、实施方案、核查方案、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签订合同的任务承担单位发生数据严重失实,属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
  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严厉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在“三调”招投标中,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核实,依法认定中标无效,并向社会公开。对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依法实施黑名单制度。各地要进一步研究细化管理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确实难以继续胜任项目要求或难以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做出异常风险提示;对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调查、核查存在质量问题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质量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并将如实记录的质量水平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舞弊、严重劣迹等的调查单位,经核实后坚决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清退,禁止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调查任务。要以统一单位机构代码为索引,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黑名单”,并向国家信息平台报送黑名单信息,推动对失信者实行市场性约束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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